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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病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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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病人注意事项
一、银川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须知
    第一、参保居民应选择并签约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需转诊的由首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到定点协议医院;病情平稳需恢复治疗的,由定点协议医院转回首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
    第二、参保居民就医时住院时,须携带医保卡、身份证和双向转诊单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第三、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第四、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参保居民,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费用降低20%。参保居民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的,只按首次住院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除急诊、急救外,参保居民未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转院,直接到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按规定相应提高10%。
    第五、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或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住院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照以下比例承担费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一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二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30%,个人承担70%。除急诊、急救外,参保居民未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转院,直接到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前款标准降低五个百分点。
    第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
    第七、参保居民经门诊急诊、急救后住院的,符合规定的急诊、急救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
    第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三)因斗殴、酗酒、吸(戒)毒、整容、整形等所致伤病的;(四)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的;(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等所致伤病的;(六)因工伤、生育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银川市三区新农合医疗保险就医须知
    第一、参保农民就医时,须携带医保卡、身份证到医院医保办公室盖单后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第二、接诊医师按照新农合服务协议规定,规范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出院时医院为参合农民提供医保比例清单,有效发票到当地新农合办按规定的比例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农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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