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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01-08来源:

  为了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生活、休息环境,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凡是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条:学生公寓由公寓委员会统一分配和管理,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宿舍,不允许私自换锁。

  第二条:宿舍所分配物品实行定位放置,学生不可随意变动,不得私自拆装宿舍设施。男、女生宿舍均可摆放两个衣柜。

  第三条:爱护公寓的公共设施,对由学生个人管辖的公物,离校时必须;经公寓有关人员查验,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第四条:学生公寓内不允许学生随意钉钉、拉线、乱写乱划。

  第五条: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寓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按时清扫宿舍垃圾,不得将室内垃圾扫入公共过道;不得在楼道、楼梯、门前堆放杂物,保证公共通道畅通和安全;不准从阳台或窗户向外抛弃物品、垃圾;不得将垃圾等杂物投入厕所和下水道内,尊重公寓卫生管理人员的劳动。如宿舍卫生检查三次评委最差宿舍或三次被院领导提名者,取消下一学年评奖资格。

  第六条:维护公寓公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得使用产生噪音的器材,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打架斗殴、不饮酒、不赌博;遵守作息时间,按时熄灯就寝,不在公寓内踢球或做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楼道内、楼体外不许随便晾晒鞋帽及衣物,首次发现公寓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屡次劝阻无效者给予没收相应物品。

  第八条:节约水电,上厕所自觉冲水。洗漱时关好水龙头。

  第九条:注意防火,公寓内严禁焚烧物品,不得将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学生公寓;禁止学生在宿舍、楼道内做饭;不允许卧床吸烟、熄灯后点蜡烛;公寓内严禁私接电源,禁止使用电加热设备,违者除没收电器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三次以上取消下一学年评奖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另违反以上规定者不得参加本年度文明宿舍的评选。

  第十条:禁止带宠物进入公寓。

  第十一条:公寓实行男女生分楼管理,不允许男女生在休息时间互串宿舍,首次发现公寓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屡次劝阻无效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客人来访须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公寓,公寓内不得留宿他人。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除上班外),若有违反,学生公寓负责人将登记记录提交学院和医院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宿舍检查现由宿舍管理委员会执行,常规检查时间为晚上9:00,隔周辅导员或班主任随查一次,学院领导一月不定期抽查一次。

总院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301号
西夏分院地址:宁夏银川怀远西路148号(银川市西夏区 区党校对面)
医疗急救中心地址:宁夏银川兴庆区解放西街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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