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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核定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项目 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4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三甲医院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30号)要求,经研究,现就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项目试行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甲医院执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 (以下简称抗体检测)项目具体价格见附件。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各地级市按照不高于三甲医院价格标准制定。

二、抗体检测试剂为除外内容医疗机构开展抗体检测的试剂须从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执行零差率销售。

三、抗体检测可用作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病例的补充检测,在疑似病例诊断中与核酸检测协同使用,不适用于一般性筛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项目价格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按照相关程序重新核定正式价格

 

 

附件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价格表.pdf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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