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从什么时候施行的?
答: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哪些权益受法律保护?
答: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1)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2)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3)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4)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5.对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2)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3)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6.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什么情形下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2)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3)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4)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5)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6)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7)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8)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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