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规定,为保障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权益,现将我院职业病备案诊断项目范围及诊断相关程序公示如下:
一、我院备案诊断项目范围
根据国家职业病分类目录及备案要求,我院目前可开展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诊断程序
1.申请受理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我院职业病诊断受理部门为院本部健康管理中心。
2.资料审核
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我院在受理申请后,对提交的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或要求补充证据。
3.诊断实施
由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并根据诊断需要安排相关医学检查。
4.出具结论
诊断完成后,我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加盖职业病诊断专用章。
5.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所在地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三、注意事项
1.劳动者可委托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他人代为申请诊断。
2.诊断过程中需如实提供职业史及健康状况资料,故意隐瞒或伪造材料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职健发〔2024〕39号)及我院备案资质调整,本公示内容将适时更新,请以最新公示为准。
咨询电话:0951-592036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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